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关于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制作《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文书,其主送机关是同级人民法院,无须将《检察建议书》送达当事人,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较为适宜。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卷宗,与《检察建议书》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关于检察院认为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不存在本规则第106条规定的违法、错误情形,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确有必要的,发送其他当事人。
关于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适用依据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规定了依据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制度,即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作配合,统筹督查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案双查”的线索来源包括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依据。
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本条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进行了总体性概括,对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进行了列举式说明,为实践中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通过案件流程监控提出纠正意见的规定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或者民事检察人员没有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可以依据以上规定内容采取适当的提醒督促措施,同时规定了办案部门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的核查和书面回复义务。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的重要载体,与民事诉讼监督的全过程密切相关,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管条文释义。本条明确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检察案件案卷材料移送进行审核的规定移送案卷材料是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案卷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对案件办结后需要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利于检察机关统一案件材料移送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效。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的规定本条明确了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予以接收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该规定体现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对外“窗口”职能,有利于检察机关统一对外开展工作,也有利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全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关于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归口接待的规定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窗口接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查询服务工作。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等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手续,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材料的接收、管理工作,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进公正执法。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规定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渠道,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不当,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容易发生违法情形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从预防的角度出发,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