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明确了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予以接收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该规定体现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对外“窗口”职能,有利于检察机关统一对外开展工作,也有利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全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司法适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即时登记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以便办案部门及时了解监督结果,评估监督质效,必要时进行跟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