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条 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适用依据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未特别指明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时如何处理。经研究认为,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原理相同,且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时,理应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帮助法院及时纠正相应失误。故本次修订新增本条,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参照适用本规则第六章关于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有关规定。
司法适用: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规定了依据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制度,即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作配合,统筹督查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案双查”的线索来源包括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依据。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第1条、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