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指南,申请抗诉,申请检察建议
对“新的证据”的规定已发生了重大改变,其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关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客观依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法院却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可以认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关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解“违反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是指违反立法法中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的情形。“明显违背立法原意”,主要表现为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未能关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为了避免列举疏漏,本条设置了兜底条款。
关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解合议制是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独任制是由1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审理的制度。对于民事案件中审判组织的组成,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条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践中常见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关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解实践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权利也有可能构成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非法剥夺。诉讼代理人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其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故对诉讼代理人辩论权利的剥夺,实质上意味着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剥夺。因此,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诉讼代理人辩论权利的(例如开庭过程中不允许代理人行使辩论权利),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请监督指南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法定一审终审案件除外)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经法院二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经法院再审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民事检察监督须知(民事监督申请书)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的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监督的,应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活动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指南对于符合民行检察申请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的,检察院控告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于三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送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行检察部门。
民事检察听证既是检察机关用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运行过程,也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意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