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八条 检察院对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对民事执行检察建议的决定主体作出修改,本次修订予以吸收,将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决定主体变更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5条、第9条规定,针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制作《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文书,其主送机关是同级人民法院,无须将《检察建议书》送达当事人,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较为适宜。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卷宗,与《检察建议书》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司法适用:
关于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法院回复时间的确定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1个月回复期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3个月回复期限,2019年《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规定2个月回复期限,应当适用哪一规定呢?经研究认为,法院对执行检察建议回复时间应该明确为3个月。理由:一是“两高”会签文件对法院有直接约束力,且《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两高”会签文件属于“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适用“两高”会签文件规定。二是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相比,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在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联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5条、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