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研究所论述的问题涉及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各个主要方面,其中对民事再审的各个相关概念、再审诉权、再审诉讼标的、再审案件的管辖、再审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主观要件和法定事由、再审程序背后的各项理念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以刑事、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为由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突破了单一的事实之维,助推刑事案件事实向民事诉讼程序延展。此时,探究引发民事再审程序的缘由,涉及如何判断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效力,如何界定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范围以及据何启动再审程序等多重问题:1.对效力性质的争议。
当二审败诉后看到判决书中“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审理”的表述,是马上去立案,还是先申请再审
重审、再审、提审——这几项民诉程序难学吗学习重审、再审、提审这三个民诉程序,除了死背法条外,是否有相对简单一点的入手方法呢?本文试着用大白话一点的方式重新演绎一遍,让学过、背过的人再也不忘。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而法院未调取,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事诉讼中,当事⼈因客观原因⽆法⾃⾏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法院收集。但根据本案观点,当事⼈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出示初步线索材料,证明该证据是与本案有关联的、对待证事实有意义以及确有必要收集的。若仅仅是当事⼈认为该证据有关联、有重⼤意义却⽆法证明的,法院不予准许并⽆不当。
要高度重视“入库案例”与“入网案例”在再审审查中的参照效力
再审申请中的“再审审查请求”和“再审审理请求”关于再审审查请求。其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即请求法院裁定对该案再审。至于再审方式的最终结论,有可能“提审”,也可能是“指令再审”。在撰写具体请求时,可根据具体案情考量,进行方向性的精确表述,比如申请再审法院(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提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要擅于利用新证据、组织新观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并非所有新提交的证据均属于再审新证据,只有达到“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这一实质性条件,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
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本案新田公司系依法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依法应予审查。另外,本案中,新田公司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按照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关于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亦不符合规定,本院依法裁定按新田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不存在新田公司未上诉且认可一审判决情形。故新田公司有权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因程序问题引发再审的案件裁判要点”,由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审判团队收集整理而成,对当事人以庭审陈述诉讼请求与音字转换记录记载不一致为由申请再审、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又以受送达手机号码非以本人身份注册为由申请再审、当事人以开庭时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发生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等情形进行梳理和回应。
对于新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案历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双方就湖南宏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公司)、湖南腾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应否向湖南鑫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腾退案涉房屋并赔偿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