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研究所论述的问题涉及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各个主要方面,其中对民事再审的各个相关概念、再审诉权、再审诉讼标的、再审案件的管辖、再审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主观要件和法定事由、再审程序背后的各项理念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法院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的情形主要有九个方面,具备这些情形,即使判决的实体内容没有错,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应当裁定再审。再审以后,法院即使发现原判决没有错,也不能维持原判决,而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因为原判决的正当性根据是不存在的。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认定本案性质应认定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原再审判决以重庆证券公司实际履行《回购合同》为由,认定本案是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与本案事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任何一个民事审判,法院都会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每一个裁判文书都是审判人员在解决如何适用法律来回应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因此法律适用也是再审审查的主要因素之一。“适用法律错误”是再审申诉中最主要的法律事由,如何把握和论述“适用法律错误”是再审申请关键。
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审判人员能否相同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同为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为同⼀⼈并不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情形。当事⼈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予⽀持。
拒不参加庭审,于判决生效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当事人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认罪认罚案件再审问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再审程序。但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过于强调“有错必纠”,且法律没有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再审作出特质性的规定,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精神不相符。通过对541份认罪认罚案件再审裁判文书研究显示,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生效裁判没有错误的情形下启动再审程序,量刑建议被采纳后检察机关在无新证据时提起抗诉,或者针对轻微错误提出抗诉,以及“再审不加刑”规则不被遵守等。
再审案件中,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实质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再审应对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
民事再审申请七大实务要点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能否申请再审问题,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较大分歧。其中,2017年8月2日最高法院向山东高院作出的《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中指出: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关于民商事再审审查和审理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虚假陈述,是否属于伪造证据当事⼈虚假陈述并不属于伪造证据的范畴,其他当事⼈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