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检察案件案卷材料移送进行审核的规定。
条文释义:
移送案卷材料是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案卷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对案件办结后需要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利于检察机关统一案件材料移送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效。
司法适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在案卷材料移送工作中承担的是形式审核职能,即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