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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特别、补救程序。其作用在于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补救,弥补司法机关不应失去的公正和权威,以唤起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尊重。近年来,申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急剧增加,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越来越重视自己申请民事监督的权利。笔者因某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在申请再审后被驳回,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欲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恰巧,近期有幸和一位检察官聊起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提及了申请人在向检察院监督申请中可能容易忽视申请书撰写的问题。本文笔者将从民事检察监督概述、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注意事项及撰写格式方面向大家简单分享,希望对阅过此篇的你有所启发。
一、民事检察监督概述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一)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一是对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二是对法院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四是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五是民事支持起诉。
(二)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当事人可申请检察院对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形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审判程序中常见的违法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六)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七)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九)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当事人可申请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常见的违法情形有:(一)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案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二)怠于执行:立案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三)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不当干预法院执行活动等。
(五)检察院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虚假的、捏造的,即属于虚假诉讼,其中也包括虚构、虚增、隐瞒部分事实等。
(六)检察院可以对民事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法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该法律规定的支持起诉制度旨在帮助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解决纠纷。
(七)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
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低保户请求侵权赔偿的;其他确需支持起诉的案件。
二、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效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根据上述理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期限限制,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检察院级别
首先,对于提出抗诉申请或者检察建议,除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之外,当事人仅享有申请的权利,能否启动,关键在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其次,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未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之前,向人民检察院径行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这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或者检察建议这一程序具有断后性。应当先完成向法院的申请再审程序,该申请再审或者为法院所驳回,或者为法院在超过三个月期限时也没有出具裁定,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仍不足以纠错的情况下,才启动检察监督这一外部监督机制。最后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民事抗诉权的级别管辖原则为“上对下,同级抗”,故只能由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检察院的同级法院提出。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但民诉法规定了基层检察院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当事人也可以向原生效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具体该如何确定申请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级别?譬如生效判决是某市中院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向某市所在的某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驳回,此时当事人的抗诉对象是二审生效判决还是再审驳回裁定?该向市检还是省检申请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检察机关并非针对再审驳回裁定提起抗诉,而系针对根据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审理所作出的生效裁判、以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再审生效裁判提起抗诉,这类裁判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产生直接的法律既判力的裁判。再审驳回裁定不能成为抗诉对象的本质原因系其本身仅意味着已有既判力的生效裁判继续保持既判力,并非重新确定或更改了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
确定了抗诉对象后,该向哪一级别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若生效判决系市级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则当事人要向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即市检提出抗诉申请,由市检提请省检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另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市检不依法受理,也可直接找到省检,省检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指令市检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由其直接受理。
四、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一般申请书分为当事人基本情况、监督请求、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结尾。以下附上监督申请书的格式供大家参考。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需明确一审、二审、再审诉讼地位)①: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指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其他当事人(需明确一审、二审、再审诉讼地位)②: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
申请人因与XXX(其他当事人)XXX(案由)一案,不服XX法院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调解书),现申请监督。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表述为:申请人认为XX人民法院审理XXX(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一案存在的违法情形,现申请监督】
【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表述为:申请人认为XX人民法院执行(审查)XXX(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一案存在的违法情形,现申请监督】
监督请求:
...(写明具体的申请监督请求,如当事人认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XX项或者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具体的违法行为,或者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的具体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③)
事实和理由:
...
(无需过多重复论述)
结尾(注意结尾升华):
...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④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批注①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已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谓,且应明确诉讼地位
批注③:请求不同于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请求的方式系申请抗诉还是检察建议
批注④:注意检察院级别
综上,检察监督是当事人最后一个救济手段,申请人最终能否实现诉讼目的取决于该次机会。因此,作为代理人应重视并把握好该机会,切勿认为局势既然难以逆转,则随意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