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流程、抗诉流程以及司法建议流程
一问一答带你了解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行政诉讼以及执行活动,监督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其核心就是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贯穿在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既有结果监督又有程序监督,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门,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四大检察”。
关于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案件程序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类型繁多,情况复杂,本规则未对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自收到材料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期间作出具体规定,但亦应当注意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关于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规定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当事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有书记员的,应当一并将书记员的信息载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关于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调查核实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审查方法适用的规定检察机关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依然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关于民事监督听证秩序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参加听证的通知后,应当根据告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并遵守听证的秩序要求。如任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视为其对听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听证程序的继续进行。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的主要目的是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在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情况下,仍然有必要继续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缺席或者中途退席的当事人,由于其自己放弃权利,并不影响人民检察院根据其他意见、证据材料作出结论。
关于听证案件范围和参加听证人员的规定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听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意见,保证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
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本条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进行了总体性概括,对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进行了列举式说明,为实践中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通过案件流程监控提出纠正意见的规定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或者民事检察人员没有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可以依据以上规定内容采取适当的提醒督促措施,同时规定了办案部门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的核查和书面回复义务。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事务操作在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申请前,请仔细学习《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的内容,该部分内容详细规定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范围。在此重点提示: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一文了解申请检察院民事监督全流程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