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关于检察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处理规定
关于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中违法情形监督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的抗诉条件是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形,人民检察院能否监督以及采用何种方式监督,存在不同认识。
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对象的规定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书记员的职责与审判权的行使密切相关,并且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判人员的一些要求也同样适用于书记员,如关于回避的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书记员。
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情形的处理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关于审判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及发送的规定为了体现检察监督的规范性与严肃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制作《检察建议书》,而不能采用口头方式提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卷宗,与《检察建议书》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关于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规定审判人员职务违法与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能够证实审判人员存在违法履行审判职责或者与履行审判职责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审判人员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但检察机关因民事调查核实手段有限、刚性不足,难以查清相关事实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移送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问题线索。
关于执行监督交办案件审查与处理的规定对于执行监督交办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是全案提请监督,还是将部分案件提请监督?经研究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在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充分沟通之后,采取全案提请监督或者部分案件提请监督。
关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违法、错误情形监督的规定执行审查权则涵盖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通过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的两权分离对执行权进行整体分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通过分段执行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到底”办案方式,已经成为法院系统通行做法。
关于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法院说明案件执行情况的规定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及时作出执行裁定的;不按照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导致执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法不受理执行复议、异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依法应当改变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改变、解除的;其他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等等。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监督对象范围的规定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监督的基本性质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民事执行活动。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主要包括作出执行法律文书和采取执行措施两类。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律文书存在错误或者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