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坚信在习总书记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指引下,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每一个错案终将被纠正 !申请再审 - 提起申诉 - 申请抗诉 - 监督复查 - 申请国家赔偿等。
对“新的证据”的规定已发生了重大改变,其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关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客观依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法院却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可以认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关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解“违反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是指违反立法法中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的情形。“明显违背立法原意”,主要表现为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未能关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为了避免列举疏漏,本条设置了兜底条款。
关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解合议制是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独任制是由1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审理的制度。对于民事案件中审判组织的组成,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条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践中常见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关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解实践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权利也有可能构成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非法剥夺。诉讼代理人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其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故对诉讼代理人辩论权利的剥夺,实质上意味着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剥夺。因此,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诉讼代理人辩论权利的(例如开庭过程中不允许代理人行使辩论权利),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防止过问案件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与完善建议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也是理论与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地方。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将人民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中“确有错误”的标准,替换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标准;将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中的“抗诉”制度删除,提出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与申诉权对接;重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扩大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完善小额诉讼再审制度。
关于监督复查案件办理的规定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监督,只能向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不提请抗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而不能越级申请复查。如果是上级检察院依职权进行复查,则不受层级的限制,即可以依职权复查下一级或者下两级、三级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不提请抗诉)案件。
《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规定的6种申请复查情形如复查申请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政府会议纪要,拟以此份证据推翻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该份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判定亦无影响,遂可以认定当事人提出的复查请求不符合《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径行作出复查维持决定。故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对《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规定的6种申请复查情形进行甄别判断并作为是否采取监督措施的考量因素。
民事监督案件申请复查的次数申请复查受案条件问题并非仅是控申检察部门的初核对象,同时也是民事检察部门的审查对象。根据《监督规则》第73条第1款第6项规定,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控申检察部门移送的申请复查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应将案件退回控申检察部门,而是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