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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如何申请

日期:2024-07-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申请监督的范围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下面几种情况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申请监督的期限

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该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申请监督的管辖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当事人认为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司法实践中,较多的情形是当事人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且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这类案件存在原生效裁判和驳回再审申请两个法律文书,但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本身并不是对案件作出的实体裁判,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仍然是原生效裁判。因此,当事人不应向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而应当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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