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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多起同一类型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一)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二)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三)其他同类违法行为。

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本条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民事诉讼监督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

本条第1款是以类案监督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规定。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之间就同类案件执法标准掌握不一,以及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对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参照指导性案例,努力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实践中,要注重发现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人民法院对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或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以及存在的其他同类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建立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

本条第2款是向有关单位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规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战略部署,并提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渠道,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不当,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容易发生违法情形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从预防的角度出发,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司法适用:

1.本条第1款对应的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5条第5项“其他检察建议”;本条第2款对应的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5条第4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报送检察长之前,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进行审核,检察建议正式发出前,也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5条、第11条、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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