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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专栏简介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一文了解申请检察院民事监督全流程
    日期:2023-09-12 点击:117次

    一文了解申请检察院民事监督全流程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 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也是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案件来源之一
    日期:2023-09-11 点击:42次

    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也是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案件来源之一这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限制:“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民事案件不要求经过再审的前置程序,是与当事人申请监督并行的监督方式。

  • 章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隐瞒债权入股虚假诉讼监督案
    日期:2023-09-11 点击:24次

    章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隐瞒债权入股虚假诉讼监督案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审查企业工商档案登记资料,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情况、验资报告、年检报告以及刑事侦查卷宗等材料,该院认为,章某甲隐瞒其对闫某某的债权已经入股的事实,以闫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于2020年6月1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刘某甲等涉恶势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日期:2023-09-10 点击:12次

    刘某甲等涉恶势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过程中,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联系,在一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中发现以刘某甲为首的恶势力集团长期以来提起大量虚假诉讼并获胜诉。通过系统查、关联查等工作方法,对刘某甲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及研判、调查核实,查明刘某甲等人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4起,涉及被害人11人,涉案金额高达3037600元。

  • 姚某某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日期:2023-09-10 点击:27次

    姚某某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虚假民事调解妨碍司法秩序,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本案姚某某单方伪造授权委托书,隐瞒与白某某离婚的事实,骗取法院调解书,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白某某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当依法打击。

  • 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再次约定履行期,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3-09-09 点击:25次

    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再次约定履行期,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处理结果错误,可以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发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以及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或者提请上级院监督。

  • 蒋某某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抗诉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13次

    蒋某某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抗诉案在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要敢用、会用、善用法定监督手段和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联动,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秉承生存权利优先原则,平衡好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 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30次

    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购买的是完整的医美服务而不是独立的医美材料,医美公司在提供医美服务过程中如果使用医美材料存在欺诈,应当以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价格而非医美服务中使用的单一材料价格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 黄某与某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11次

    黄某与某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不履行租金交付义务,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有权取回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出租人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等后合同义务。出租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杨某某与邹某甲、邹某乙、四川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19次

    杨某某与邹某甲、邹某乙、四川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善意。债权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明知未经股东会决议,而让公司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不应认定为善意,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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