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办案期限有关规定的;
(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通过案件流程监控提出纠正意见的规定。
条文释义:
案件流程监控,是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本条明确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通过案件流程监控对办案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司法适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或者民事检察人员没有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可以依据以上规定内容采取适当的提醒督促措施,同时规定了办案部门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的核查和书面回复义务。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