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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归口接待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出具。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归口接待的规定。

条文释义: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窗口接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查询服务工作。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等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手续,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材料的接收、管理工作,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进公正执法。

司法适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以便办案部门及时了解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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