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社会效果是司法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社会效果在所有的国家,都是司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对所有司法机关来说都是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要素。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该强调社会效果。
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效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在法律之外寻求社会效果,决不意味着违背法律去寻求社会效果,而更多地是要求审判人员多做一些法庭外的工作:(1)使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正义性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能了解和明白,使客观公正变成大家的共识,变成社会的共识,这就需要增强裁判的说服力;(2)通过转变作风,做一些延伸性工作(例如沟通协调工作),使裁判的社会效果最大化;(3)通过审判人员的工作把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程度。
关于生效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事实认定效力的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裁决书中有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观点,将已决事实免证规则的适用引入到相关事实在裁判文书中呈现位置的具体问题上,此前的实务文章对此着墨甚少,故本文旨在梳理各方观点供参考交流,并借此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思考。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民事冤假错案,三步解决方式向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就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那个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提出申请。这里提醒大家,申请检察监督也有时间限制,是在法院驳回你的再审申请后,或者再审判决发生效力后2年之内提出申请。
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及效力分析政府会议纪要一般是根据政府会议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整理而成,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重要材料,具有为会议讨论事项提供依据和备忘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第八条,公文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十五类。其中,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不少法官一年可能要经手案件几百个,他们见识过太多太多同类案件。不夸张地讲,他们扫一眼起诉状,就知道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案件争议焦点何在?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带有的情绪,有些话法官不便于直接挑明,往往通过灵活发问,来给律师和当事人以启发。所以,法官在庭审中提问,通常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无论律师还是当事人,都应该认真去听、去理解。结合庭审实际,列举法官问过的10句话,来看一看法官想要表达的真实含义。
法官视野下的法官裁判思维裁判思维是每位法官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时都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探讨裁判思维就是要探讨其基本规律。围绕裁判思维这一主题,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论专家论证意见书的证据力,专家论证意见书需要“合法化”,在国家独立审判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审判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完全到位、律师的执业环境尚未得到实质性改善、法官与律师的合作关系尚未真正形成的背景下,任何程序都应该有法可依,既然诉讼出现了诸多问题,就更应该从正面来给出相应的回应与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9年就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出台了文件,明确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专家咨询委员的任期、联系机构、提请咨询和论证的程序、经费保障等。
到底什么算是错案?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错案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觉得还是要依照法律规定。错案由谁来认定?当然是人民法院。如果撇开人民法院说哪个案件是错案、哪个不是错案,那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乱套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认定为有罪,那么,未经人民法院裁判,任何案件都不能认定为错案,这也是必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