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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研究专栏简介

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 关于法律公正之个人解读
    日期:2023-09-19 点击:17次

    关于法律公正之个人解读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某些不公正的发生,恰恰是法不断走向或者说接近公正的过程。据柏拉图的“理念论”,法学是一个永恒的“理念的法的世界”,“法世界”中的法权主体(人格)、法的理念、构架、概念等如法人(法律拟制的人)是为理念世界的存在(意会体-人类之互为主体),但其一旦建构出来就有了生命。法的世界是法的理念的世界是永恒的,是为物自体(彼岸世界),而现实世界的发生不过是对“法世界”的分有 (不完善的分有)。如所谓的法律思维-在规范范围内尽力而为,就在于此(现实的发生要符合“法世界”-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于)。

  • 再审裁判想要启动复查程序的方式有哪些?
    日期:2023-09-17 点击:22次

    再审裁判想要启动复查程序的方式有哪些?从《民事诉讼法》、《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和《国家信访工作条例》可以看出,国家一直在这方面试图寻求平衡的方式,但目前的司法现状并不具备完善的条件。因为法律在这个程序方面的缺失,致使每年都会新增大量的涉诉涉法信访案件。法院自查自纠原本出于各种因素就不是很顺畅,在没有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更是找到了合理合法的借口,法院的信访工作成了一个形式。尽管信访局一再强调涉诉涉法不属于受理范围,但全国各地的案件依然不停涌入国家信访局。原本法院的诉讼程序,在最后形成了社会问题。

  • 违背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可被推翻
    日期:2023-09-15 点击:16次

    违背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可被推翻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而被推翻。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于没有赋予强制指导的效力,所以对任何案件都没有强制指导作用,当然也就不存在后来的判决违背以后而被推翻的问题。

  • 未穷尽上诉救济的当事人寻求民事再审的规范性分析
    日期:2023-09-13 点击:7次

    未穷尽上诉救济的当事人寻求民事再审的规范性分析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未对未穷尽上诉救济的当事人寻求民事再审救济进行限制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司法案例及地方高院在诸多案例中对未上诉的当事人,且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是否存在冲突,这样的限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本文第三部分讨论的重点。

  • 判后答疑须知
    日期:2023-09-06 点击:73次

    判后答疑须知如果您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法院提出判后答疑,法院会有针对性地向您解释、说明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及裁判文书的文义等问题,消除您的疑问。

  • 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做实”的路径与方法
    日期:2023-09-04 点击:10次

    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做实”的路径与方法作为“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需立足实践,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如何构建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如何促进基层行政检察实在化发展、如何做实精准监督等等,均是关乎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的重要问题。在此,本期“观点·专题”邀请相关学者和实务专家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 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的设想
    日期:2023-09-03 点击:19次

    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的设想谈审级改革应先谈法院层级设置。当前许多问题的症结不在法院审级,而在法院层级。现有的主要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四级法院体系,已经不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纠纷的增长趋势和超大型单一制国家的治理需求,需做结构性改革。

  • 法院为什么不愿做无罪判决?
    日期:2023-09-03 点击:26次

    法院为什么不愿做无罪判决?面对公安,面对检察院,大陆的法院一点权威都没有。强大的公安机关,政治地位比较高。现在地方上很多公安局局长不一定是政法委书记,但肯定是政法委副书记,地位照样高;检察机关地位也高啊,宪法上是法律监督机关,他可以监督法院,甚至同级检察院可以对同级法院立案,追究责任的。

  • 关于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思考
    日期:2023-09-01 点击:32次

    关于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思考从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实践来看,部分司法人员认为,“犯罪分子”以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与法官和检察官分庭抗礼,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扩展到律师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与追求和实现法律公正是背道而驰的,是对刑事案件审理制造麻烦和障碍,不自觉地就会利用司法权力对其辩护行为进行压制。导致律师司法地位不高,在行使辩护权时畏首畏尾,从而影响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 认罪认罚案件不能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改判加重刑罚
    日期:2023-09-01 点击:13次

    认罪认罚案件不能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改判加重刑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是刑事司法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把握正确方向,凝聚各方力量,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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