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仲裁司法审查中相关裁定的上诉与申请再审问题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该条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法院所作的裁定,是否允许上诉、复议、申请再审进行了区分。根据该条的规定,除了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三类裁定之外,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当事人无权申请复议、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发包人能否基于与承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对抗转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
不服调解申请再审民商事改发案件裁判要点“不服调解申请再审民商事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李江英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原审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又出具补正裁定、原审就存有争议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适用问题向当事人作不当释明、当事人近亲属代为参与原审调解等情形能否申请再审等问题进行梳理和回应。
从法律的功能来看,应当是定 “分”止争,而不是定“纷”止争。只有确立了权利的归属,才能够进行进一步的交易和分配,就此而言,“定分”是“止争”的基础,同时也具有“止争”的功能。这就意味着只有确定权利归属,才能减少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防止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正当化分析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实施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立法对民行执行监督规定的抽象化,以及监督方式的不规范性,导致了民行执行案件始终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随着检察机关职权的逐步强化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必要性逐渐显现出来。因而,为了实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实施有效监督,有必要对监督的法理依据、指导原则、方式方法等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范。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法官、检察官越来越成为体制内的人,是政法干警,受政法机关一系列的责任、纪律、伦理各方面的要求。坦率地说,这些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法律人也是非常不容易的:他们要接受考核,还有错案追究这个很有争议的制度对着他们;他们执行的是党和政府的纪律、政策,当然也要执行法律;他们有自己独特的一套利益和职业评价体系。
行使代位权是否需要主债权和次债权均达到确定的状态本院审理的主要问题是:招行泰然支行的再审请求是否超出原审的诉请;招行泰然支行能否向人保南通分公司主张代位权;人保南通分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阅核制”应当慎行——兼论审判监督管理的合理限度我国的治理包括司法管理一直体现出“行政强势”的突出特征,改善下级工作质量,即须加强上级审核把关,且易形成路径依赖。在此制度背景之下研讨法院“阅核制”问题,并由此探析审判监督管理的合理限度,既有现实的、局部的意义,又不乏长远的、普遍的价值。
法律解释中的词典解释及其运用规则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显性”提及与展示词典解释的过程,不仅用来定义法律术语、澄清法律概念含义、解释法律文本的句法结构,而且经常为司法论证提供权威性论据,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功能。然而,法院当下运用词典解释的客观标准与规则很不明确,导致了词典解释运用不当的问题。为规范词典解释的运用,法院应当秉持方法论自觉,构造体系化的运用规则,即基于解释对象的性质确定词典的选择标准,依据法律解释的要求采用语境解释方法,根据司法论证的目标选择论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