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规范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庭审终结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何办理?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意见》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职能定位,详细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委员履职保障、责任承担等。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予以说明。
《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法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9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10月28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旨在从审判机制上避免最高人民法院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
当事人想要通过申请回避的方式,换掉一个法官,其实非常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官应当回避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就是法官本身与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比如亲戚关系,法官就需要自己主动回避。自行回避的情况其实没什么可说的,都是确定的情形。主要是另一种情况,就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人回避,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存在不公平公正行为,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换掉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0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5 大方面提出 28 项配套举措。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受理。由于立法未进一步细分再审申请对应的法院层级和标准,一些案件终审生效后,败诉当事人不考虑裁判对错,仅因“上提一级”增加了改变生效裁判的可能性,就随意申请再审。这样既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也占用了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大量司法资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收案数从2016年的8884件陡升至2020年的22383件,再审申请驳回率一直在90%以上,存在较严重的“程序空转”现象。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加强和改进法官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