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认识专家论证意见一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作出,此类专家论证意见最为普遍,但是鉴于此种专家论证意见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和倾向性,其争议性也最大。一类是某些法学专家就社会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自发的发表自己对某些个案的一些看法,此类专家论证意见可以作为较普通民众意见更为专业的一种民意表达。
重罪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既彰显法律尺度,又传递司法温度重罪案件是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所关注的重点之一,一个案例能够成为检察指导性案例,意味着该案例不仅就个案而言处理方案正确,而且形成了具有指导性的法律规则。离开了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强化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有助于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提供源头活水和富饶的土壤。
“类案检索报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关于类案检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如何呢?笔者以“类案检索报告”“《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关键词句为检索条件,分别进行了三个维度案例检索,并选取“民事”、“高级法院”等作为辅助筛选条件,检索案例33个,采纳类案检索报告的案例为1个,所以结论是:类案检索报告被采纳的比例约为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文附后),细化明确了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适用领域、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配发了相关诉讼文书样式。《指导意见》对于加强审级监督体系建设、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诉源治理、统一法律适用、维护群众权益。为便于各级法院正确理解适用,现就《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基本思路和重点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寻衅滋事罪为何易被司法实践滥用近日,私造浮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学理上也再次引发了关于寻衅滋事罪口袋罪的思考。对寻衅滋事罪的讨论,应当秉持务实理性的态度,探究其形成口袋罪的根源,继而寻求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际上在立法层面进行了口袋罪的立法限缩。目前寻衅滋事形成口袋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实践的滥用,司法实践对寻衅滋事罪的滥用主要有五方面的原因。而私造浮桥案就是司法实践滥用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鲜明体现。
裁判文书中的“常理”是指什么?“常理”作为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实践准则,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我国立法也未对“常理”的定义、类型及其司法适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界和实务界已有不少人探讨过常理,但时至今日常理概念仍有可以意会而不可言传的混沌之感,这无疑给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引述常理增加了困难。
检察侦查权是监督监察机关的一条路径我们可以发现检察侦查权的配置并非能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一道归入专门侦查之列,并且也不是有利侦查的选择。从表面上看,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这一事实似乎与我国刑事诉讼中各机关管辖选择与优化分工的逻辑相抵牾。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权总体配置所采取的是一种追诉色彩浓厚的纵向权力分配视角,具体考虑的是如何将必要的侦查资源与侦查手段的赋予相应侦查主体,使其能够在高效追诉犯罪的同时,兼顾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新一届高检院党组和张军检察长高度重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检察机关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及时回应解决群众诉求,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公信。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能力素质,不断开创新时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新局面。
除了前面总结的申诉成功原因,还有司法机关。与此相关的是运气,你付出了再多努力,司法机关也可能不采纳,申诉成功需要运气。依靠运气的申诉制度,是产生迷茫的最主要原因,也会让人感到不安全,但是,也只能依靠这种司法制度申诉,毕竟,有罪来自这种司法机制,宣告无罪,也要依靠这个机制。再审改判无罪案例,还是预示着一点点希望。还是要重视这个机制,如果游离于这个制度之外,一味地上访,甚至不知道自己冤在哪里,还是一味地坚持不是那么有说服力的当年的辩护意见,即使有再大的冤屈,决策者也不知道。
民事检察监督复查制度监督复查制度的程序价值意义:监督复查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规、补救性救济制度设计,目标是尽力保障个案监督正确,精准监督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实现检察权自我纠错的价值。同时这也应当是申请人申请再审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