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律师代理申诉的角色定位律师代理申诉的方式。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于解决申诉难、乱申诉和无理缠诉缠访,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增强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信访法治化的必要路径和必然趋势。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实行以自愿代理为原则,以强制代理为例外的探索,即在规定情形范围内要求强制代理申诉。
如何把司法申诉交给律师代理由律师代理司法申诉,从前几年就已经在一些地方进行试行了。但那只是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方面的一种衔接联动而已。律师在这里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代理或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向检察院机关反映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在这几个职责中,只有代理提起申诉才是律师代理司法申诉的真正职责,其他的只是联动中与检察机关的配合问题,而更重要的职责应该是申诉引起再审过程中的代理。
最高院对再审制度的纠偏有哪些意义?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制度进行了纠偏。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的案件范围将不再受《办法》第十三条的限制,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事由除了法律适用有误之外,还包括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有异议的情形。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如何以新理念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真正做强民事检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民事检察监督是以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司法人员违法监督三种片段式的、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职责,全面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研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本文在总结分析现行民事执行检察实践困境的基础上,结合民行检察工作实际,从司法实践层面探究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路径,以期改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环境,促进司法公正。
浅谈两法修改对控申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的修改实施,赋予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新的工作职责,对受案范围、工作方式及要求做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由封闭趋向开放,案件类型由单一趋向多元,工作职责由转送趋向办理,监督效力由柔性趋向刚性。面对控申检察工作迎来的新的任务和挑战,本文从两法修改对控申部门的影响、新要求、控申干警转变执法理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机制等方面加以论述,努力做好两法赋予控申部门的新职责。
做实行政检察,让群众有实实在在获得感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专家杨建顺教授对此给予肯定评价,“听证的实质是当事人就引起行政争议的事项进行答辩防御,也是体现程序之形式公正的最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为履行职责而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从而为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提供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支持。”
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的思考民事诉讼法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已有七年,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甚至逐渐成为基层检察机关最主要的民事监督案件类型。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案件法律关系之外,监督过程中法院、检察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关系也对检察监督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结合办案实际,对三方之间博弈关系进行分析,以期探索三方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途径。
民事检察监督如何做大做强?针对过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律师代理比例低、参与度不高、当事人对法律援助要求高等问题,《意见》对当事人申请、律师代理和检察机关办理检察监督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是否委托代理律师,遵循自愿原则;二是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交人民检察院;三是律师代理申请监督案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用;四是代理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正确的,做好释法说理和服判息诉工作;五是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代理律师意见,根据需要邀请代理律师参加听证活动,接受代理律师对办案的监督;六是案件办结后,人民检察院视情回访代理律师,听取意见建议。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于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实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