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民事再审误区八:驳回裁定具有如判决般的法律效力就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而言,其本身不能作为上诉或再审对象,再审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通过申请检察监督要求再审的对象还是原生效裁判,而且根据《解释》第420条规定,此后对原生效裁判的再审不受驳回裁定的影响。
民事再审误区九:再审无须缴纳诉讼费由于该规定并未考虑按一审程序的再审和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区别,再审案件受理费也不是预缴,而是由再审申请人负担,而且,对法院依职权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没有规定受理费,因此,实践中对再审收费存在不同做法。
民事再审误区十:再审就是全案审至于围绕再审请求的具体理由,如本文第五点所述,并不受原审主张限制。就案件争点而言,随着诉讼的进展,再审争点更为集中,且不超出原审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误区十一:法院依职权纠错等于依职权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并不等同于法院依职权纠错,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下位阶概念,前者是后者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渠道。对于一些性质上不能再审或再审救济缺乏法律依据的案件,如果的确有必要纠错,法院依职权纠错的职责终究是存在的。
民事再审误区十二:民事抗诉案件“凡抗必审”由此引发对于检察院是否有权提起“二次监督”,以及何种情形下提起“二次监督”的争议,也对“凡抗必审”命题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省高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是意味着省高院没有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也没有正式启动省高院的再审程序。既然省高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就不能说省高院维持了二审的判决。
依据最高法的解释,以法律适用错误申请再审,想要翻案几乎不可能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其实很少,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指的是民事案件适用刑法处理,这几乎不可能出现,其它的理由基本也不会出现。而平常中,大家认为的法律适用错误,一般觉得是,适用此法,但是却适用另一法律,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持有不同理解,本来应做这样的解释,但是最后却认定为另一个解释。参看以上规定可知,这样的错误,根本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适用错误。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而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二审法院既可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应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否应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生效,故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期限应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算。
再审改判后迟延履行利息起始日的确定当再审判决是生效法律文书时,还需要结合再审判决与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合理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如果再审判决维持原生效判决的,原生效判决自生效后,效力一直延续到再审判决作出之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