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 >> 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模板)

日期:2024-06-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 兰州法律咨询康巧 来源 打官司前看一看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模板: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419xxxxxx,住址: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邮政编码:xxxx。

委托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写明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名称;自然人应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李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419xxxxxx,住址: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邮政编码:xxxx。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20××)京01民终888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本金×××元及利息×××元;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本案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具备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

一、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再审的情形。

二、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规定再审的情形。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具备再审条件。为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