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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民事再审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
    日期:2023-03-31 点击:211次

    民事再审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因此,作为再审申请人不应急于要审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审查时间越长,裁定再审的可能性越大。

  • 民事再审误区四:询问等于开庭,所有审查案件都要询问
    日期:2023-03-31 点击:972次

    民事再审误区四:询问等于开庭,所有审查案件都要询问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就一定会进行询问。只有“新证据”成立,拟裁定再审的,才必须询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新证据”并未达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实质要件,可以不经询问直接裁定驳回申请。

  • 民事再审误区五: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理由不能纳入再审审查范围
    日期:2023-03-31 点击:142次

    民事再审误区五: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理由不能纳入再审审查范围除了新证据的再审事由外,多数情况下,原告申请再审时的主张往往不会超出原审的主张,否则就很有可能构成另一诉讼标的,需要另案解决。而被告享有多种抗辩(权),其为再审申请人时,审查范围问题就显得更为典型,故以下以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为例。

  • 民事再审误区六:申请再审期间对需要鉴定的问题无法审查
    日期:2023-03-31 点击:94次

    民事再审误区六:申请再审期间对需要鉴定的问题无法审查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权利,再审审查的对象是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再审事由。因此,《解释》第399条规定,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鉴定程序应当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不是法院委托所形成的鉴定结果不是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 民事再审误区七: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至少申请再审一次
    日期:2023-03-31 点击:31次

    民事再审误区七: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至少申请再审一次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原一、二审裁判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服,都有权申请再审,但对再审裁判不服的除外。民诉法地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解释》地38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 民事再审误区八:驳回裁定具有如判决般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3-03-31 点击:59次

    民事再审误区八:驳回裁定具有如判决般的法律效力就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而言,其本身不能作为上诉或再审对象,再审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通过申请检察监督要求再审的对象还是原生效裁判,而且根据《解释》第420条规定,此后对原生效裁判的再审不受驳回裁定的影响。

  • 民事再审误区九:再审无须缴纳诉讼费
    日期:2023-03-31 点击:78次

    民事再审误区九:再审无须缴纳诉讼费由于该规定并未考虑按一审程序的再审和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区别,再审案件受理费也不是预缴,而是由再审申请人负担,而且,对法院依职权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没有规定受理费,因此,实践中对再审收费存在不同做法。

  • 民事再审误区十:再审就是全案审
    日期:2023-03-31 点击:115次

    民事再审误区十:再审就是全案审至于围绕再审请求的具体理由,如本文第五点所述,并不受原审主张限制。就案件争点而言,随着诉讼的进展,再审争点更为集中,且不超出原审审理范围。

  • 民事再审误区十一:法院依职权纠错等于依职权再审
    日期:2023-03-31 点击:35次

    民事再审误区十一:法院依职权纠错等于依职权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并不等同于法院依职权纠错,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下位阶概念,前者是后者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渠道。对于一些性质上不能再审或再审救济缺乏法律依据的案件,如果的确有必要纠错,法院依职权纠错的职责终究是存在的。

  • 民事再审误区十二:民事抗诉案件“凡抗必审”
    日期:2023-03-31 点击:88次

    民事再审误区十二:民事抗诉案件“凡抗必审”由此引发对于检察院是否有权提起“二次监督”,以及何种情形下提起“二次监督”的争议,也对“凡抗必审”命题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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