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院长发现”纠错程序有时间限制吗?
从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情形并未做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判例中亦明确表达了此观点:
案例一:(2020)最高法民申42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前所述,本案原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且法律并未限制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期限,本案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2017)最高法民终934号:“长城资产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启动再审超过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因本案再审的启动存在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因素,长城资产公司的该主张并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