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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认罪认罚案件再审问题研究
    日期:2024-06-17 点击:94次

    认罪认罚案件再审问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再审程序。但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过于强调“有错必纠”,且法律没有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再审作出特质性的规定,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精神不相符。通过对541份认罪认罚案件再审裁判文书研究显示,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生效裁判没有错误的情形下启动再审程序,量刑建议被采纳后检察机关在无新证据时提起抗诉,或者针对轻微错误提出抗诉,以及“再审不加刑”规则不被遵守等。

  •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日期:2024-06-11 点击:33次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再审申请人吉祥玉因被申请人郭启荣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华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245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9月2号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4-06-11 点击:39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上述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 再审案件中,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实质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再审应对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
    日期:2024-06-09 点击:47次

    再审案件中,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实质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再审应对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

  • 民事再审申请七大实务要点
    日期:2024-06-06 点击:77次

    民事再审申请七大实务要点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能否申请再审问题,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较大分歧。其中,2017年8月2日最高法院向山东高院作出的《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中指出: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 法定的“再审事由”有哪些?
    日期:2024-06-06 点击:38次

    法定的“再审事由”有哪些?审判人员再审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 哪些判决书不能申请再审?
    日期:2024-06-06 点击:25次

    哪些判决书不能申请再审?经各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决结果的再审判决书不得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仍有明显的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 有权提起再审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日期:2024-06-06 点击:26次

    有权提起再审申请的主体有哪些?案外人必须是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关于民商事再审审查和审理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
    日期:2024-06-06 点击:44次

    关于民商事再审审查和审理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
    日期:2024-05-29 点击:60次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因张学珍并非是安徽三建公司的债权人,无法适用本条规定代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综上,张学珍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学珍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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