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起再审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1)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包括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2)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
(3)当事人权利的继受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4)案外人。案外人必须是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如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变了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三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