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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中,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实质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再审应对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

日期:2024-06-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案例库:再审案件中,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实质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再审应对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

参考案例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与张某平、赵某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2024-16-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皖民再10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观点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生态环境卷(二)

无论是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还是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在对后诉的影响上是一致的,同时,两者的适用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可以避免矛盾裁判的产生。虽然存在一定的共性,但是,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与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和制度。

既判力通常系于判决主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范围相一致,在特殊情形下可扩展至判决理由对主要争点的认定。而预决力仅及于前诉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确认事实既可能体现在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部分中,也可能出现在判决理由中。如果将已确认事实泛泛地理解为具有既判力的事实,无疑使我国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显得过于宽泛,进而失去了既判力存在的正当性基础。(2)对于案件所涉事项是否具有既判力,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而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而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则需由当事人主张援用。(3)既判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即禁止重复起诉,另一方面是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即禁止矛盾判决,法院应以确定判决就诉讼标的的判断作为后诉判决的基础,不得作出相异之判决。而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根本不具有既判力“一事不再理”的消极作用,其仅要求法院在认定事实上要一致,这和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有点相似。(4)既判力强调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的同一性,其适用将导致后诉的完全禁止,具有遮断力。而预决力则强调前诉与后诉事实的同一性,其适用并不禁止后诉的提起,也不禁止当事人在后诉主张前诉已确认的事实,而只是禁止当事人对已经确定的事实再行争议。(5)既判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对于具有既判力的事项,法院必须作出同一认定,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除了提起再审外,既判力是绝对不允许推翻的。而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是事实证明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对于已确认事实,后诉法院既可以作出同一认定,也可以作出不同的认定,况且,当事人还可以举证推翻。根据上述分析,本条第1款所适用的对象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经审理查明”部分以及“本院认为”部分中所确认的事实,具有在私益诉讼中免予证明的预决力,而第2款所适用的对象则是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判决主文部分以及“本院认为”部分中关于主要争点的认定,对于私益诉讼所具有的扩张效力,即既判力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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