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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防范专栏简介

冤假错案防范,冤狱必昭雪,错案必纠正。纠正刑事冤假错案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众恢复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

  • 沈彦代表沈德咏的获奖感言
    日期:2023-04-05 点击:53次

    沈彦代表沈德咏的获奖感言大家上午好!拙作《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既无宏大议论,更乏瑰丽文采,只是立足本职工作,本着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的精神讲了一点真话、实话而已。承蒙不弃,授予此种殊荣,倍觉当之有愧,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

  • 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日期:2023-04-05 点击:37次

    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体现在刑检工作根本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出现冤假错案。为保障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法在制度上设计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道关口由检察机关履职。

  •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日期:2023-04-05 点击:158次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以良知与责任为支撑
    日期:2023-04-02 点击:71次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以良知与责任为支撑我国司法机关总结了“申诉难”的经验教训,经过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指定异地再审,排除了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纠正了一系列冤错案件,大大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6年3月13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每一份申诉材料,发现有冤错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勇于自我纠错”。2016年7月20日,在长春召开的第1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再次重申,“落实刑事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健全公开审查和异地审查制度”。

  • 办理刑事案件需要“一个慎重、四个不要”
    日期:2023-04-01 点击:45次

    办理刑事案件需要“一个慎重、四个不要”所谓法定最高刑,就是《刑法》对个罪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实践中,对具体犯罪行为判处法定最高刑,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顶格判刑。法定最高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最大程度确定的,即用刑罚的最大量对应犯罪危害性的最大量。在实践中,只有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该罪的最大限度,司法人员才应当对犯罪分子顶格判处刑罚,如果这个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话,那顶格判刑就是判处死刑。

  • 宣告无罪难,有关部门不乐意
    日期:2023-04-01 点击:33次

    宣告无罪难,有关部门不乐意在司法活动中,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但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还有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没有受到社会上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无罪难”。

  • 让每个法官独立审判
    日期:2023-03-30 点击:37次

    当我们逐渐削弱了院长和庭长的审批权后,我们是不是又把审批权交给了审判长?这种制度值得尝试,但不宜成为长远发展方向。还是应该尊重每个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 刘哲:我们对司法有何期待
    日期:2023-03-25 点击:54次

    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包括以认罪认罚提高效率,以羁押率降低确保诉讼权利,以庭审直播普遍化实现审判公开,以去行政化和坚持司法办案责任制实现司法官松绑,以判例法化弥补成文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等等。这些实现了,以审判为中心才能真的实现。如果法官不敢判无罪,证人出庭也无济于事。而且如果他认为他办的只是一个案子,也就不愿意给自己添这个“麻烦”。

  • 法院副卷制度:阶层主义的残余应该公开
    日期:2023-03-24 点击:75次

    我们不禁反思,在几十年倡导司法深度公开和改革的大背景下,缘何还出现了封闭、神秘的法院副卷制度,使得我们的改革“貌合神离”“口是心非”“南辕北辙”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成何体统?当然,本文不是一篇檄文,而是试图解释背后的法律文化原因——阶层主义的残余。

  • 什么是错案?哪些案件属于错案?
    日期:2023-03-20 点击:106次

    错案,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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