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防范,冤狱必昭雪,错案必纠正。纠正刑事冤假错案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众恢复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
办理刑事案件需要“一个慎重、四个不要”所谓法定最高刑,就是《刑法》对个罪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实践中,对具体犯罪行为判处法定最高刑,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顶格判刑。法定最高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最大程度确定的,即用刑罚的最大量对应犯罪危害性的最大量。在实践中,只有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该罪的最大限度,司法人员才应当对犯罪分子顶格判处刑罚,如果这个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话,那顶格判刑就是判处死刑。
宣告无罪难,有关部门不乐意在司法活动中,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但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还有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没有受到社会上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无罪难”。
当我们逐渐削弱了院长和庭长的审批权后,我们是不是又把审批权交给了审判长?这种制度值得尝试,但不宜成为长远发展方向。还是应该尊重每个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包括以认罪认罚提高效率,以羁押率降低确保诉讼权利,以庭审直播普遍化实现审判公开,以去行政化和坚持司法办案责任制实现司法官松绑,以判例法化弥补成文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等等。这些实现了,以审判为中心才能真的实现。如果法官不敢判无罪,证人出庭也无济于事。而且如果他认为他办的只是一个案子,也就不愿意给自己添这个“麻烦”。
我们不禁反思,在几十年倡导司法深度公开和改革的大背景下,缘何还出现了封闭、神秘的法院副卷制度,使得我们的改革“貌合神离”“口是心非”“南辕北辙”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成何体统?当然,本文不是一篇檄文,而是试图解释背后的法律文化原因——阶层主义的残余。
错案,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案件。
法律明确规定,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终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注意,这里说的上级检察院,不是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是上两级、上三级检察院。
今日推送一篇旧文。曾担任过上海高院院长的应勇同志从实践经验谈如何当好法院院长。相信本文不但可以为法学学术界提供一份关于司法管理研究的素材,同时也为各级法院院长提供一篇有益参考文献。相信还能推而论之,给检察管理研究和检察长工作提供有益参照,因为能做好法院院长,肯定也能做好检察长。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自由裁量不仅是英美法系背景下的法官造法,更是法官根据法律(包括司法解释),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在个人法律意识支配下做出裁判的过程。自由裁量是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它不仅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权力更是法官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自由裁量不仅仅是依照法律和事实所作出的,还受到个人法律意识的支配,因此要通过规范的培训提高法官素质,从而防止自由裁量异化。自由裁量作为裁判案件的过程,其结果在于得出适当的判决和裁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冤错案件虽占比极少,但是司法机关百分之一的错误,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个人的命运和家庭幸福,更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信和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