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胡云腾: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2017年10月15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播出了特别节目《法治中国说》第一季“大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大法官作为主讲人,发表了《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演讲,以下为演讲词:
冤假错案是司法之殇,须深刻吸取教训
前不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缪新华等五名被告人无罪,引起媒体和网民广泛关注。在此以前,内蒙古呼格案、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北聂树斌案也受到媒体和网络的广泛关注。为什么网民都很关注这些案子呢?就是因为,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标识:冤假错案。
当今时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冤假错案就是公正司法的致命伤,是司法之殇,是人民之痛!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感受。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曾经做过深刻论述,他说:“我们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在我参与纠正的几起冤假错案工作中,包括大家十分关注的聂树斌案,我切身感受到了冤假错案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百分之百的伤害。我永远忘不了,在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当庭宣布聂树斌案无罪时,聂树斌七十二岁的老母亲悲喜交加的表情和失声痛哭的场面。她一面表示对判决感到满意,一面反复念叨“我的儿子回不来了”!让旁听群众无不动容。由此使我感到,冤假错案对当事人造成的巨大伤害,对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社会公平正义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我们千万不要忘记,必须深刻汲取教训。
冤案因何而起:“主要在于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
我们常常说,一次公正的审判,应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而一起冤假错案,既放纵了犯罪,又冤枉了好人,既是司法不公的集中体现,更对社会公正造成了致命伤害。因此,我们必须牢牢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严格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已经纠正了34起重大冤假错案。在还人以清白的同时,我们也在反思每个冤假错案背后的原因。因为只有明确错案发生的复杂原因,从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才能有效预防它再次发生。我想举我主持办理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来讲这个问题。
1994年8月10日中午,办案人员接到被害人康某某的父亲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将近5天时间了。8月11日中午,被害人康某某的尸体被发现。当时正值高温天气,加上连续几天的降雨,案发现场被雨水破坏,尸体已经高度腐败,现场证据严重灭失,这就决定了该案将成为一起客观证据非常难以收集的命案。另外,当时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水平都不高,特别是DNA鉴定技术,只有公安部和全国少数几个省的公安机关能够做,而河北公安机关当时还不掌握这项技术,这在技术层面又削弱了聂树斌案客观证据的证明力,加大了破案难度。
从法律规定看,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也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没有规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些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原则,当时的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都由高级法院行使,起不到把关作用。而且当时正处于“严打”时期,办理命案在程序上要求从重从快,在实体上要求严惩重判。而聂树斌案涉及故意杀人、强奸犯罪,是严打的重点对象,这也是一旦认定聂树斌有罪就必须判处死刑的原因。
另外,我们回过头看,当年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和司法作风等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有人把冤假错案的主要责任推给了客观原因甚至是时代,我不大赞同这种观点。办理案件的客观条件差或者案件的客观证据不充分,最坏的结果应当是破不了案导致放纵犯罪分子,但不会产生冤枉好人、甚至导致好人被判死刑的后果,冤枉好人的后果多是由于办案人员破案心切、违法办案或者先入为主等主观因素造成的。
在很多次采访中,我都会提到一句话“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执法办案要有追求真善美的良知,不仅要惩治邪恶,而且要弘扬善良。只有这样你办出的案子,才能感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才能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社会公信力。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筑牢五道防线”
冤假错案成因复杂,防不胜防,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虽然为防范冤假错案作了种种努力,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还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能够彻底杜绝冤假错案。这是因为,防范冤假错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必须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奋斗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依靠司法人员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
一是防范冤假错案,关键在于司法人员。要在树立司法人员先进的司法理念上狠下功夫,在打造司法人员过硬的司法能力上狠下功夫,在培养司法人员严谨的司法作风上狠下功夫,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干警队伍。要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将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作为鲜活教材,对司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和素质培训,不断提高司法人员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意识到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尽最大努力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防范冤假错案,重在把法律法规实施到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防范冤假错案都作了很多有用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和律师全程辩护等原则和制度,这些既是司法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可靠屏障。中央政法委和公检法机关还出台了防范冤假错案的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政策和要求。要把这些法律规定实施到位,特别要把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落实到位。绝不能再搞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挂,冤枉好人伤害无辜。必须改变不择手段地发现案件真相或者片面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定罪量刑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三是防范冤假错案,需要深化司法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牛鼻子。要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严格执行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利,确保庭审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保障诉权和公正裁判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审判程序说了算。彻底改变过去审前程序定了调,审判程序走形式的错误做法。我相信,只要坚持把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举措进行到底,落实到位,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把好关口,就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四是防范冤假错案,要重视运用现代科技。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例上海公安机关从15.6亿图片中“捞”出潜逃16年逃犯的新闻,在网络上也特别火。说的是一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从上海潜逃至云南,改换了身份,容貌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在办案民警将16年前通缉令上的照片导入办案系统后,智能软件通过人脸上200多个数据点的比对,仅仅用了几秒钟时间,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这让我们看到了现代科技的强大力量。现代科技已经成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成为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手段。我们要主动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司法大数据等来防范冤假错案。
五是防范冤假错案,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防范冤假错案中大有可为。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使司法人员不敢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增强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支持,对人民法院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判无罪的案件,要理解支持,不能闹访强迫法院硬判。只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都转变观念,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战线就会越来越壮大,堤坝就会越来越牢固。
“公权力行使要谦抑,司法裁判要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我想特别讲一下孟建柱书记在今年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三个理念——谦抑理念、审慎理念和善意理念。这三个理念共同表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蕴含,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对公平正义和良法善治的追求,对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谦抑”要求司法人员打击犯罪时不能只追求严厉或严惩,同时也要注意克制或适度;“审慎”要求司法人员办案时不仅要雷厉风行敢于担当,而且要严谨细致慎之又慎;“善意”要求司法活动不仅要惩治邪恶,而且要弘扬善良。要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不能过度用刑,不能一概顶格重判;更不能张冠李戴,伤害无辜,始终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比如,有期徒刑多判一年半载,法官可能没有什么感觉。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讲,他就会感到很不平衡。现在有一些信访案件,或者是一些长期很难化解的矛盾纠纷,就是当年一些办案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不注意运用谦抑原则,从而导致当事人心里不认同和不服从,事实上很多错案也是这样发生的。如果当年办理聂树斌案能够践行这些原则要求,就不会出现错杀这样严重的后果。
所以,我们一定要把习总书记讲的100-1=0这个公式和孟书记讲的三个理念作为执法办案的座右铭。
防范冤假错案,要发扬中华司法优良传统,传承古人司法智慧。例如,我国最早的法律典籍《尚书》就提出了“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的观点。意思就是,国家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及罪轻罪重有疑问的时候,要往轻的方向考虑;国家认定一个人有无功劳及功劳大小有疑问的时候,要往有或者大的方向考虑。这与现代社会倡导的有利被告原则、疑罪从无理念是完全一致的。再如我国几千年来执法办案,都要求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这种多元价值观是非常得人心的。天理类似于西方近代思想家推崇的自然法,是指最基本的社会生活规则;国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人情就是民间的公序良俗等习惯法。执法司法只有综合考虑这些价值和规则,裁判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同。我们现在要求执法办案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也是这个意思。可见,无论是古代还是今天,执法办案都不能简单地就法论法,死扣法条。否则人民群众是不会认同的,而不被人民群众认同的判决是没有公信力的。
总之,只要我们严格坚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并始终不渝地努力践行,我相信,防范冤假错案的堤坝会越来越牢固,冤假错案一定会越来越少,正义迟到或缺席的概率会越来越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将会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