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防范,冤狱必昭雪,错案必纠正。纠正刑事冤假错案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众恢复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
"冤假错案"这一概念,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它本属于"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合称,久而久之,便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的代名词。而这种定义方式,在中国"文革"之后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的时代背景下,是比较符合传统的大众话语体系特征的。
刑事冤假错案的五大成因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仍然没有消除。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最高法报告指出,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落实公开审判、法庭辩论制度,对死刑包括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2675件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097件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陶雪案、范太应案一审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熊秋保案依法不予核准死刑,多年后均真凶出现,有效防范重大冤错案件发生。
律师二审辩护词只有一个“冤”字,是不负责任,还是别有隐情。
把人民至上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决纠正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错误做法,坚持把法理情统一于个案裁判,使司法有温度,裁判有尺度,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小区保安陪同送医案等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面对矛盾冲突、是非曲直,不回避、不含糊、不迁就,旗帜鲜明支持见义勇为,坚决反对“和稀泥”,着力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楼、死刑复核大楼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楼 邮编:100062五个死刑复核庭分管区域(有效期自2019年至2021年底,每三年一换)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防范冤假错案须有制度兜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如何尽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同时,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这考验着职能部门的善治智慧和能力。
冤假错案堪称司法之耻,可折射司法制度的短板和缺失冤假错案堪称司法之耻,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是一面司法透镜,可以折射司法制度的短板和缺失。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司法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尤其是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方能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