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防范,冤狱必昭雪,错案必纠正。纠正刑事冤假错案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众恢复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
法律明确规定,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终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注意,这里说的上级检察院,不是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是上两级、上三级检察院。
今日推送一篇旧文。曾担任过上海高院院长的应勇同志从实践经验谈如何当好法院院长。相信本文不但可以为法学学术界提供一份关于司法管理研究的素材,同时也为各级法院院长提供一篇有益参考文献。相信还能推而论之,给检察管理研究和检察长工作提供有益参照,因为能做好法院院长,肯定也能做好检察长。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自由裁量不仅是英美法系背景下的法官造法,更是法官根据法律(包括司法解释),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在个人法律意识支配下做出裁判的过程。自由裁量是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它不仅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权力更是法官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自由裁量不仅仅是依照法律和事实所作出的,还受到个人法律意识的支配,因此要通过规范的培训提高法官素质,从而防止自由裁量异化。自由裁量作为裁判案件的过程,其结果在于得出适当的判决和裁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冤错案件虽占比极少,但是司法机关百分之一的错误,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个人的命运和家庭幸福,更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信和法律权威。
"冤假错案"这一概念,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它本属于"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合称,久而久之,便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的代名词。而这种定义方式,在中国"文革"之后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的时代背景下,是比较符合传统的大众话语体系特征的。
刑事冤假错案的五大成因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仍然没有消除。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最高法报告指出,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落实公开审判、法庭辩论制度,对死刑包括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2675件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097件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陶雪案、范太应案一审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熊秋保案依法不予核准死刑,多年后均真凶出现,有效防范重大冤错案件发生。
律师二审辩护词只有一个“冤”字,是不负责任,还是别有隐情。
把人民至上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决纠正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错误做法,坚持把法理情统一于个案裁判,使司法有温度,裁判有尺度,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小区保安陪同送医案等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面对矛盾冲突、是非曲直,不回避、不含糊、不迁就,旗帜鲜明支持见义勇为,坚决反对“和稀泥”,着力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