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醉望人生 杂屋居,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前段时间与朋友们喝茶聊天,期间谈到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陈某斩钉截铁-法律就是为有钱人和有权的人服务的!另一人随声附和,当他们望向我,我并没有附和。我说:司法不公的现象的确存在,但绝不是-法律就是为有钱人和有权的人服务的!
我说:你们所说的是个案,这是特异性和偶发性的事件,报道来自媒体舆论,很大程度上是媒体为获取流量,挑动对立,却压缩新闻内容的空间和人们思考的时间(标题党),要看大数据,大数据才无限接近真相(只是接近)。要知道时间是一维和不可逆的,事件的真相不可能完全还原,加之人理性有限性,于此法律裁决的准确和公正也是有限的。
我说:一般人都认同实质正义(真相大白,大快人心),因为这是让他们“爽”的一种感觉。我说-法律当然是公正的,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当然有钱人和有权势的人,在司法中是占有优势的,美剧《亿万》中男主对状告他的两个女生说:你们不要和我斗,到最后胜利的人,一定是我,因为我比你们有钱!但不能从一些个案和发生就铁口直断司法不公.......。当然我的言语被一众喧嚣淹没,他们的意思是-你的脑袋被驴踢了,书呆子........
之后我没有继续与他们说道。“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我清楚没有人能被道理说服。每个人看到的世界都不可能相同,每个人的行为也都构成了不同的世界,每个人都面对着、处理着、背负着不同的世界。我有自己的思考、标准和体系,而本人对法律公正之个人解读是: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某些不公正的发生,恰恰是法不断走向或者说接近公正的过程。据柏拉图的“理念论”,法学是一个永恒的“理念的法的世界”,“法世界”中的法权主体(人格)、法的理念、构架、概念等如法人(法律拟制的人)是为理念世界的存在(意会体-人类之互为主体),但其一旦建构出来就有了生命。法的世界是法的理念的世界是永恒的,是为物自体(彼岸世界),而现实世界的发生不过是对“法世界”的分有 (不完善的分有)。如所谓的法律思维-在规范范围内尽力而为,就在于此(现实的发生要符合“法世界”-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于)。就是说-我们看到现世的世界的所谓法的发生是对“理念世界的法”的不完善、不完整的分有,因其是不完善、不完整的分有,就必然存在不足和疏漏。
以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看,法的动力因在人与人的矛盾,其预设是人性(自利而欲望)和资源的有限。于此法是为定分止争,是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冲突的行为规范。法作为第三方裁决机制之社会规范,法的公开性、普遍性、确定性、程序性和可预期性,为社会提供了最重要和最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纠纷解决机制。而法律是第三方的裁决,于此公正是为生命,是其存在的根本。
以上人等对司法不公的理解,某程度上更多的是对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法是为社会规范,其对应的是人性,奥古斯都:人心是无底深渊,没有逻辑,不能预期。伊索寓言中某次蝎子要过河,它请蛤蟆载它渡河。蛤蟆拒绝:不能啊,你会蛰我的。蝎子应道:如果我蛰你,不是和你一起淹死?蛤蟆想想觉得有道理,就背蝎子渡河了。到半途突然感觉背上刺痛,蛤蟆疼痛挣扎:你疯了,这样你也会完蛋的。蝎子说:我知道啊,但这是我的天性,我自己都没有办法控制!于此它们一起淹死。
实质正义是因人而异,每个人的公平标准不一,人性自我为中心、贪婪、双重标准、边际效用递减......,如此实质正义的标准、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混乱-所谓在谈判没有结束前,没有人是满意的。一般人都认同实质正义,因为这是让他们“爽”的一种感觉。
如一个关于疫情期间的房屋租赁纠纷,某人对案件的评价就前后不一,开始是站队租户(因为疫情期间的确是没有收入),充满所谓的同情心,直接偏向弱者,但实际是因为置身事外(不出一分钱的善意),而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根本不在意。之后我让她换个角度-如果你是房东呢?这时候关乎其利益了,她就360度转向了,她立下的言语就是:要按合同办!此可见实质正义的混乱-没有界定的标准。
法律的位阶在自由、公正与秩序,但某些时候,公平和秩序出现矛盾的时候,有时候是要为秩序让步。人言-为了正义哪怕天翻地覆慨而慷,朱苏力评价为:浅薄的自由主义者。“利维坦”政府的最根本的服务是秩序,英国霍姆斯:秩序先于正义,利维坦在社会契约与自由之前。
社会的基础是秩序,在秩序之上才有所谓的民主和自由,这在中外的历史中比比皆是,纵观历史强权覆灭后,不是所谓的民主、自由,而是更可怕的混乱和动荡,直到出现一个新的强人。民主、自由很贵,是社会平稳发展到一定阶段,在个人启蒙之后,成为一个自觉的人时才可能,毕竟社会是人组成的。非洲利比里亚几乎照抄美国的模式,但却成为最混乱的国家就在于此-民主不是西方强大的原因,而是他们强大之后的结果。
革命的亲历者,俄罗斯作家蒲宁的回忆:一位家乡的农民在沙皇崩溃之后对他说:老爷,别看我是这样温顺的人,但只要给我自由,我要杀人。俄国的革命家别林斯基:在人民看来,自由就是无拘无束,他们并不会走进议会,而会去小酒馆喝酒、砸玻璃并把富人吊死。
革命中的暴民,著名的自由主义者、临时政府第一任总理利沃夫公爵刚开始兴奋地认为:这本质上就是一种普世民主的精神......矗立着自由、平等、博爱的伦理。他深信俄国人民将畅游在自由的海洋中,他表示:我深信人民的心灵中充满对别人的爱,这是真理、真实和自由的根源,这里蕴含着光荣和美好。但当他被迫离开总理职位的时候,他哀叹道:要想挽回国家的危局,就必须用大炮轰平街头,可是我做不到啊,这太可怕了。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其制定、实施中当然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要看到法作为一种最具强力的社会规范,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各方博弈之后的产物(博弈:这是一种个体间互相对抗时,如何选择行为策略的理论,每个人心里都对自身、对方和环境作出评估,选择一种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黑格尔:现实是现象与本质的统一。凡是存在的都是合乎理性的(纳什均衡)—在一种复杂博弈情况下,无论以上帝视角看上去是多么不合理,它一定存在某种内在利益的逻辑支持了这种“不合理”。
弗洛伊德:文明来自压抑。我们的文明建立在本能的压制上,每一个个体都必须做出一定的牺牲,如人格中的权力欲、进攻性即仇恨性。正由于此,文明才得以产生。“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另一方面“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复仇是人性的底层之一(正义),但私力救济要让位与公力救济,这是法律对社会和个人作用的一体两面。也是我们要成熟与平和面对的。
黑格尔:恶是历史进步的杠杆。所有的目标实现都是曲折到达的,说直线都是骗人的。从法的发展史可以看出来,法的公正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法律的初始,基本是为严刑峻法,其主要功能是为维持政权的稳定。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其在上法是为禁心(腹诽、莫须有),再次禁言,其下禁行。
西方的法治开始如是:在工业革命的初期,1823年英国的《仆役法》规定,如果工人违反了劳动协议,那雇主就可以把他送到矫正所去做苦力,最多可以做三个月,而在普鲁士,工人如果离职则有可能被罚款或监禁,在德意志,工人每天工作16个小时是常态,而在法国雇主则被允许可以随意增加工人的工作时长,工人们的反抗也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发展到如今,现代法律在对人的行为规制,更加注重程序,更加保护被告的权利等。而以上历史路径可见,法的发展与成熟(平等、公正、人权)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事情的发展与实际一致是童话,事情的发展与实际不一致是生活。心理学家古斯塔夫 勒庞:大众没有辨别的能力,很多经不起推敲的观点,都能轻而易举地得到普遍赞同。逻辑的前提是错,则结果就一定是错误的。当看到某些不公的发生,某些人就想当然直指-法律就是为有钱人和有权的人服务的!这是一种幼稚的冲动。
这个世界本就不完美,概率意味着错误的必然发生,误差意味着偶然性的必然存在。个人主观的投射是为理性的骄傲和自以为是(追求自己想象中的公正),但人们还是在自欺欺人感动自己的努力中挣扎,真的是这个世界是一个巨大的错觉,但人们却在尽力的维护这个错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