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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研究专栏简介

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 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理性及其法定化
    日期:2024-01-22 点击:17次

    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理性及其法定化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的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全案应处于“终审”状态,不发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依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问题,就此言之,《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第1款第四项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存在法律依据供给不足的问题。

  • 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日期:2024-01-22 点击:26次

    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程序性救济先解决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再解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事项。所以适格主体是程序性救济的前置条件。简单地说,适格主体就是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是否正确,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正确。原告和申请人搞错了,不符合立案条件。

  • 最高法、最高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的解读
    日期:2023-12-31 点击:19次

    最高法、最高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的解读202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十四条,自此开始,作为检察机关对同级审判机关生效民事裁判进行监督形式之一的检察建议,不仅做到了有法可依,也做到了有章可循,紧密结合民诉法、民诉法解,使得司法实践中更容易操作、把握,这是全国法检机关在大量办理检察建议监督民事案件的广泛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日期:2023-12-26 点击:17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因此,我国贯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尚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和完善法律。

  • 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合宪性改进
    日期:2023-12-17 点击:18次

    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合宪性改进未来修改刑法时,不宜在总则中规定终身监禁,而应当继续将终身监禁限定在极其狭小的适用范围,且应该删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中“不得假释”的表述,仅保留不得减刑的内容,允许对已实际服刑26年以上的罪犯予以假释。对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我国刑法第50条第2款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相对应,可以确保终身监禁比限制减刑所对应的刑事政策更为严厉,去除终身监禁的绝对化色彩。

  • 论效力性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日期:2023-12-15 点击:52次

    论效力性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从法律适用层面看,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平衡等方式,准确识别相关规范的性质,同时,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式,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此外,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时,还需要厘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借助违背公序良俗规则将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

  • 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并未赋予原生效裁判不能被再审的既判力
    日期:2023-12-10 点击:17次

    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并未赋予原生效裁判不能被再审的既判力《民事诉讼法》的现行有关规定没有限制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其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就应当提出抗诉。

  • 依法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日期:2023-12-10 点击:32次

    依法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在适应个案差异和进行个案证据的认定与解释上,自由裁量权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只要失去制约或限制,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概莫能外。该权力为避免法官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创造了条件,但它也是最需要被约束的权力,否则可能成为少数人任性或寻租的挡箭牌,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 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日期:2023-12-09 点击:16次

    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进行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相关的要求。如对于诉讼证据的表述原则、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中明确,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

  • 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释明的55种情形
    日期:2023-12-04 点击:17次

    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释明的55种情形在民事诉讼中,释明是法官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力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释明可以在立案、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判决后等阶段行使,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发问、询问、告知等。释明的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解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等。本文梳理了现行规范中法院应当释明的55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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