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两审终审制已被再审和申诉制度冲击得名存实亡,终审不终已成常态!我尚无直接办理一审案件的审判经验,参加合议庭办理的二审案件也屈指可数,对当前一、二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如何解决的看法,主要是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第二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会议以及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及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中获得的,是否成熟还没有把握。
关于错案认定的程序,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靠申诉、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至于上下级法院是否认识一致,这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非常清楚,那就是上级法院说了算。下级法院讲这个案子没错,如果上级法院最后认为这个案子错了,那就是一个错案。
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违背的可推翻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而被推翻。
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理性及其法定化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的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全案应处于“终审”状态,不发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依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问题,就此言之,《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第1款第四项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存在法律依据供给不足的问题。
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程序性救济先解决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再解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事项。所以适格主体是程序性救济的前置条件。简单地说,适格主体就是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是否正确,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正确。原告和申请人搞错了,不符合立案条件。
最高法、最高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的解读202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十四条,自此开始,作为检察机关对同级审判机关生效民事裁判进行监督形式之一的检察建议,不仅做到了有法可依,也做到了有章可循,紧密结合民诉法、民诉法解,使得司法实践中更容易操作、把握,这是全国法检机关在大量办理检察建议监督民事案件的广泛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因此,我国贯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尚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和完善法律。
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合宪性改进未来修改刑法时,不宜在总则中规定终身监禁,而应当继续将终身监禁限定在极其狭小的适用范围,且应该删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中“不得假释”的表述,仅保留不得减刑的内容,允许对已实际服刑26年以上的罪犯予以假释。对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我国刑法第50条第2款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相对应,可以确保终身监禁比限制减刑所对应的刑事政策更为严厉,去除终身监禁的绝对化色彩。
论效力性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从法律适用层面看,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平衡等方式,准确识别相关规范的性质,同时,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式,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此外,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时,还需要厘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借助违背公序良俗规则将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
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并未赋予原生效裁判不能被再审的既判力《民事诉讼法》的现行有关规定没有限制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其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就应当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