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三条 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院检察调查核实措施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检察调查核实措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因此判断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需要查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有关事实,另一方面需要依照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因此,本条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可以采取的调查核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