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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

日期:2024-01-10 来源:| 作者:|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   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改文件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4条亦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规则借鉴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对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实行检察官责任制作出原则性规定。

司法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承办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检察人员必须具有检察官资格并被任命为检察官,而且承办检察官应对案件办理的过程和结果负责,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联规范:

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第34条、第42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第1款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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