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检察人员对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的规定。
条文释义:
检察官法第5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仅是对刑事检察官的履职要求,同样也是对民事检察官的履职要求。本规则依照检察官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原规则中“依法秉公办案”改为“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进一步突出强调: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平、公正,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偏袒、不徇私。要坚持居中监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存有疑问的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既做到实体公正,也做到程序公正。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检的要求,本规则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对原规则本条第2款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检察人员的对外接触交往行为提出更全面、更严格的要求。
修订中,有意见认为,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被追究纪律责任。经研究认为,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两者之间有同时适用的情形,也有独立适用的情形,因此,本规则在本条第3款中增加了“纪律责任”。
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检察人员应当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本规则依据上述规定作了衔接性规定。实践中,对于何种事项属于记录范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关联规范:
1.检察官法第5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第3条至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