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人民检察院各类案件办案期限
(一)控告检察
1. 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2.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二)刑事申诉检察
1. 刑事申诉复查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复查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逾期不能办结时,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以内,将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 国家赔偿
--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赔偿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审查办结,并依法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三)侦查监督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审查起诉
1.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二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最长应当在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3.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4.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民事行政检察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查终结。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