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人民检察院的受理权限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基层人民检察院主要受理申请人针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监督申请。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三、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