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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24-02-03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条文释义: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处理与其有关的案件中存在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的情形,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或者执行权行使不当予以监督的行为。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等必要的材料,供人民检察院审查。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如果申请监督人不提交申请监督的必要材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影响检察权的正常行使和监督的公正性。因此,对于申请监督人提交申请监督的材料不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检察案件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并可以根据缺少材料的情况,指定合理期限要求申请人补齐;申请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没有提供符合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视为当事人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司法适用:

1.申请监督人未能按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期间,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监督材料,并不意味着申请监督权利的丧失。申请人超过限定期限后收齐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可以重新提出监督申请,但当事人超过本规则规定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指令限期补正材料的期间,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需要补交材料的种类、复杂程度不同,区别对待。既不能过短,影响申请人申请监督的权利;又不能过长,浪费宝贵的检察监督资源。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对指令申请监督人限期补正的期间提出合理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检察机关指定期限的要求。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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