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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内部分工

日期:2024-01-06 来源:| 作者:| 阅读:1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内部分工。

条文释义:

合理划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的职责范围,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的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通过合理划分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有助于提高监督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各办案部门的监督制约,能够在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通过内部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质量,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加强自身监督。为此,本条根据

检察工作实际,从案件的受理、案件的办理和案件的管理三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内部分工予以明确,即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承担案件的受理工作,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并监督制约,保证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后,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并未上下完全对应,因此,本次修订借鉴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内设机构名称采用“职能+部门”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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