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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监督申请,原则上应为形式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主体是否适格,即审查主体身份材料,看申请主体是否是原案的当事人,其中涉及单位当事人的,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能代表单位;
二是申请是否属于可以提出申请的情形,上文已有详述,此处不赘;
三是申请材料,包括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是否载明应当记载的事项,是否提交副本等;
四是原审裁判等原审法律文书,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原审裁判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五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主要审查律所出具的函、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等是否齐全。
关于证据材料,当事人一般会在申请时提交。但根据《民诉监督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检察办案过程中提交。对于前述三类典型的申请监督案件,是否在申请时提交证据,并非受理审查的重点。
申请复查比较特殊,申请复查的六种情形中有三种是直接针对证据的,或者要求申请人有新证据,或者要求申请人证明原审裁判采信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要求申请人证明原审裁判采信的相关法律文书被撤销,还有两类是针对审判、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均需要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申请的案件,受理标准如何把握?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检察机关就应当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提出上述两类监督申请,还要求指出具体的违法情形,并要求提供一定的证据,否则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监督申请权。
笔者认为,原则上符合形式要件的,检察机关应予受理,但有的情况下需要当事人提供初步证据。主要考虑是,对上述两类案件的监督属于合法性监督,不同于对民事裁判结果的监督需要更多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因素,合法性监督维护的是民事诉讼的公法秩序,是检察监督的应有之义,在受理标准上不宜把握过严,原则上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具体明确的,应予受理。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提出监督意见。
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违法监督的情形较多,实践又非常复杂,不问情况一概受理,也会导致当事人滥用监督申请权,浪费宝贵的检察监督资源。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诉求,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违法线索,决定是否受理。
《民诉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对审判人员存在《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情形,受理标准如何把握?
笔者认为,一般应当在纪委、监委或者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纪律处分、刑事裁判或者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才应受理并启动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