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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申请监督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作为规定,既是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指引,也对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具有限制作用。不予受理的大多情形容易理解和把握,只有个别情形需要进一步讨论:
一是关于当事人再审申请超过六个月期限系“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如何理解(《民诉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对以超过六个月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以超期限非因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需要审查其原因是否符合“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但何为“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民诉监督规则》未予明确。
笔者认为,可从三个维度来考虑:
首先,是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起算点的维度。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其起算点为裁判生效之日,但如果存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况之日为起算点。这四项情形分别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四种情况均可能致使当事人的申请超过普通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而且多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其次,是民诉法中诉讼中止的维度。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六种诉讼中止情形,如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等等,这些障碍发生在诉讼中会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发生在再审申请期间的也会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再审申请权;
再次,是民法上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如不可抗力,权利人被控制等等,也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请求权不能行使,如果发生在再审申请期间的,亦可能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再审申请权。
二是关于“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问题(《民诉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法院审查再审,逾期没有作出裁定的,属于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一种情形。这里涉及对“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法定期限”的认定问题。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法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一般期限是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但同时规定了本院院长可批准延长审查期限。因此,法院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是一个可变期限,且延长期限未有明确限制。当事人如以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应当注意审查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是否有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
三是对审判程序违法、执行违法申请监督的不予受理情形,应注意“对事监督申请”与“对人监督申请”的条件不同(《民诉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事监督申请,即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的监督申请,需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向法院提出过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等,如果当事人没有穷尽法院救济程序,一般不予受理,当然也有例外情形;
对人监督,即当事人认为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不受穷尽法院救济程序的限制,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此处的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指《民诉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