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根据《民诉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民事案件提出检察监督申请的,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然,此种情形下,当事人需要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先申请法院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或者法院逾期没有作出裁定,或者认为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才能申请检察监督。
二是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此处的审判程序,不仅指一审、二审等普通审理程序,还包括简易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和破产程序;此处的审判人员,不仅指法官,也包括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
三是当事人认为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此处的执行依据,不仅指生效的民事裁判、裁定和调解书,还包括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执行违法,不仅包括执行审查活动、执行实施活动中的违法,也包括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等情形。
除了以上三大类典型的申请监督案件外,《民诉监督规则》规定的其他一些监督情形,有的也应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请:
比如,《民诉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鉴于此条情形规定在《民诉监督规则》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中,法曹君理解,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请,实践中也存在此类申请案例;
又如,《民诉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判或者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参照《民诉监督规则》第六章、第七章关于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违法监督程序办理。法曹君理解,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针对上述情形提出申请;
再如,《民诉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复查制度,虽定位为对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自我纠错机制,但根据条文的规定,主要由当事人申请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