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最高法(2021)最高法执监458号认为: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对于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由于涉及实体事实判断与责任承担,不能以执行审查程序直接替代审理程序,即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否则将侵害继受股东诉权,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法院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包括其他实体法律,包括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案外人对轮候查封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亦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张某诉门某、孙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对于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法不予受理——朱某执行监督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172号执行裁定
有追索权保理在通知债务人后可以对抗嗣后查封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子审理.…”的规定,该院对杨某、谭某再审中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请求部分不予审理。故原生效判决理由不当,处理结果欠妥,该院予以纠正。【案例文号】:(2020)渝民再160号
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实体权利为由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