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以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于法无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主要围绕该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存在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情绪,但是,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执行法院应予驳回。
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抵债的期限如何确定?驻马店中院异议裁定驳回某商贸公司关于撤销(2020)豫17执恢29号之二执行裁定的异议请求,确有不当,河南高院复议裁定对此未予纠正,亦属不当,故本院予以纠正,应当撤销异议、复议裁定。
金钱债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包括金钱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已清偿完毕
如何理解《终结执行异议期限批复》中所述的“终结执行行为”章某甲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2024)浙执复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与其100%持股的公司财产混同并裁定执行该公司财产,超越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审查边界
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自动履行义务的债务人能否申请执行回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199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四款规定,本案不具备立案执行的条件,立案后应驳回执行申请。因此,锡盟中院(2020)内25执36号执行裁定驳回赵×武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案外人对债权受让权利人存有争议可否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昆明中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形,予以立案执行,并根据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裁定该案终结执行。此后,虽然甲公司取得仲裁裁决确认其合法受让案涉债权,进而向昆明中院申请执行并请求中止乙公司申请执行案件,但此种请求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解决。若甲公司认为某公司及乙公司侵害其合法权利,可另循救济途径。
不能对轮候查封裁定提出执行异议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亦不具备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情形
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执行监督案相关举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推翻《情况证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在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情况说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举证责任分配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