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包括其他实体法律,包括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云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567号】裁判要旨:
法院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包括其他实体法律,包括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对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没有明确的义务履行主体的扩张,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唯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除可以追加符合其中所规定情形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