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研究,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个体差异,加之法律事实的复杂性、适用法律的本土性、司法价值的选择、利益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并非所有的“同案不同判”案件都成为检察监督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关于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9则裁判意见涉案合同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下辖多家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具体合同签订地点,进而也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不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买卖合同出卖人起诉请求判令支付货款的,出卖人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涉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6则裁判意见执行异议之诉的民事判决确认股权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自始不发生股权取得的效力,仅是驳回股权受让人以善意取得股权为由排除执行的主张,并未从商事法律关系方面认定股权变动的效力,不能据以否认对已完成案涉股权转让的认定。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业务范围的裁判规则部分法律咨询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冒充律师、恶意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对法律服务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挤压,降低了法律服务质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群众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困扰,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亟需加强对法律咨询公司的监管,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的发展。
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认定的25则裁判观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效承包人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发包人以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的34条裁判规则当事人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现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解除时该生产线的余值进行收购,该项诉讼请求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其损失已经得到填补。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收购款后,生产线及其未来的权益均归甲公司所有。乙公司同时主张生产线余值收购款以及尚未履行的5年运营期可得利益损失,存在重复主张,且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涉私募纠纷的10条刑民裁判规则私募资管案件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是案件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学理上存在保证担保、债的加入以及独立合同等不同学说,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法律定性不同,将导致法律效果的不同。如果差额补足协议被定性为担保合同和债务加入,则可能因未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而导致无效;如果差额补足协议被定性为独立合同,则无需受制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差额补足义务人需按照承诺文件履行义务。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裁判规则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1)最高法民再178号、(2021)最高法民申3259号、(2021)最高法民终1287号、(2021)最高法民申6481号、(2021)最高法民申1020号。
关于不构成情势变更的32条裁判规则如当事人明知合同履行期间内可能存在变更之情势,但并未对此事先在合同中作出安排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