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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事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144-001】董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在事先未形成合意的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获益方对获益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以上四要件均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但对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由谁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对于当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人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积极事实,由获得利益的被请求人进行举证更为妥当。
【入库编号2023-07-2-114-002】金某诉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保修期内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应履行告知义务
裁判理由:第三,尽管系争电脑已经维修完毕,且金某已经将系争电脑退还给销售者,但由于某公司作为修理者未在收费前履行正当告知程序,故其在免费保修义务基础上的维修费请求权基础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金某现主张某公司返还所收取的443.83元维修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无需解除系争维修合同,应予支持;某公司主张其收取维修费具有合法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经营者应当对保修期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提供免费三包服务,其向消费者主张其维修服务属于付费项目时,应当依正当程序原则履行合理证明及告知义务。经营者在维修收费时未履行正当告知程序,在诉讼中又无法提供符合基本形式要件的维修记录,或所提供的收费依据存在明显瑕疵,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7-2-144-002】某发电公司诉某银行不当得利纠纷案——“一房二卖”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构成及返还范围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一房二卖”情况下,两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一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同时另一方占有房屋却对“一房二卖”不知情,直到其在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才知晓,自该时起,其占有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在此前提下,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自法律根据消灭时开始计算,并根据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作区别。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仅返还现存的利益;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返还的利益应当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
【入库编号2023-07-2-144-003】某和源公司诉某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当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故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483-010】重庆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利他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应否承担返还责任
裁判要旨:
1.债务人按照利他合同约定已向第三人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利他合同解除后,债务人请求第三人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在该类合同中纯获利益,债务人的返还请求只能及于债权人,若同时允许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则债务人会获得双重救济;第三人所获利益系基于合同约定,并非不当得利;第三人所获利益,该对价关系与利他合同属独立的法律关系;利他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已向第三人履行的给付应向债权人主张返还。
2.第三人应负返还义务之例外情形:利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给付,且第三人对此明确知悉并同意的;合同解除时第三人作出明示意思表示同意返还的;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利他合同被解除的。基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解除的,第三人对合同解除负有直接责任,债务人主张对之前部分履行返还的,债权人亦不认可等额给付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刑事案例:
【入库编号2023-03-1-229-002】刘某等敲诈勒索案——“黑中介”恶势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由于“黑中介”采取了交易的伪装形式,使被害人先给付财产,其中部分敲诈勒索行为是通过强迫对方缴纳额外费用的方式实现,还有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不退还多余租金的方式实现。被害人遭受威胁搬离出租屋后,被告人不退还的剩余租金,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被害人对于这部分的财产依法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基于被告人的胁迫、恐吓行为,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方式是放弃自己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仍然是处分了自己财产并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