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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关于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适用合法性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12-08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 201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并将“简易程序的完善应用”作为改革的重点之一。在改革的过程中,简易程序的设立目的及效果都值得肯定,然而,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仍有必要对相关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简易程序”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总结相应的裁判规则。

截止到2023年5月,分别以“基层法院”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结果显示:2023年简易程序在全国的适用率约为26.5%、2022年约为35%、2021年约为31%、2020年约为24.3%、2019年约为23.4%。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在我国近几年的适用率偏低,因此,对于其在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总结很有必要。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3)新01民终906号、(2022)新民申1713号、(2022)青民申899号、(2022)云民申4806号、(2023)京民申915号。

基本理论

一、民事简易程序概述

1、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

2、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1)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诉权的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分配同等的司法资源,而是要通过繁简分流的方式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简易程序作为繁简分流改革下的一大亮点,其运用更为简化、便捷的程序处理案件,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引导更多的当事人通过高效、便捷的简易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为疑难、复杂等案件,从而真正实现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平等。

(2)诉的利益是选择简易程序诉讼的重要依据

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定位出发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不断完善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的结果。作为《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下产生的简易程序,其在运作过程中考虑了参与各方的利益平衡。从国家角度来说,在诉讼爆炸时代,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激增,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要实现案件高效、快速的审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权威,需要简便的程序对简单的案件进行分流处理。从当事人角度讲,要达到案件的公平、高效、低成本的审理结果,必须选择简化的诉讼程序。由此不难看出,简易程序的实施及范围的不断扩大是对当事人的民事程序自由选择权的尊重,满足了诉讼参与各方利益的结果。

二、有关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当事人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主张案件程序违法,并要求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新疆某商砼有限公司、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新01民终90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在本案中,新疆某商砼公司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判决的时间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主张发回重审,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其要求发回重审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以在简易程序中未组织诉讼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为由主张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由要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朱某某等劳务纠纷案

案号:(2022)云民申480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目的是保障裁判实体公正。本案一审庭审中,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没有单独组织法庭辩论,确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庭审的程序性规定,但程序性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发回重审,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判实务操作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可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辩论的组织无需局限于某一阶段,一审已依法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本案经过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理由并非仅为一审程序违法,还包含其是否应当向朱玉连承担劳务费的问题。二审中,诉讼双方展开了法庭辩论,二审对再审申请人的辩护权利再次进行了保护。综上,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程序瑕疵并未影响和可能影响本案裁判结果,重庆某劳务公司据此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三:

简易程序的适用应满足法定要件,当事人单方主张案件系重大疑难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西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某城乡建设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案号:(2022)青民申89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二审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违法的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被申请人依据合同交纳土地转让费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过错责任的认定及造成损失的承担问题,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列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禁止性情形。本案一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审根据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之法律规定,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程序适当。对于再审申请人以本案系疑难复杂且涉及国家利益为由申请再审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

在人民法院已对相关事实告知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下,当事人以案情复杂、多次开庭且变更了审判员、审判时间久等非法定情形主张变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新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蒋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新民申17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是全案法律关系的总结与归纳,案由定性准确与否,并非评价判决实体裁决结果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一审法院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案由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没有异议,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故一审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基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不属于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一审法院依据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在庭审时已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诉讼中新疆某食品公司并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提出异议,且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不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五种情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亦不影响实体裁判的公正性。本案中存在鉴定期间依法扣除审限的情形,故新疆某食品公司主张本案超出法定审限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成立。

实务要点五:

在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时间超出法定时间的情况下,当事人以超时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甘某、解某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3)黑08民终2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程序性事项的相关问题。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均同意对案涉房屋进行竞价。一审法院对于案涉房屋的分割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竞价后依法进行的,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没有将相关庭审笔录装入卷宗,程序违法,但是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超过3个月,但是考虑到一审审理中出现疫情、双方当事人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等事由,且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法院审理期限延长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未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小结 ·

随着繁简分流改革以及法院的员额制改革的推进,简易程序的适用在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变得愈来愈重要。各地人民法院在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也形成了各类裁判规则。其一,当事人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主张案件程序违法,并要求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当事人以在简易程序中未组织诉讼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为由主张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由要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三,简易程序的适用应满足法定要件,当事人单方主张案件系重大疑难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四,在人民法院已对相关事实告知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下,当事人以案情复杂、多次开庭且变更了审判员、审判时间久等非法定情形主张变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五,在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时间超出法定时间的情况下,当事人以超时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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